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以下五类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① 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
(i) 门诊肾透析费;
(ii) 门诊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iii)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医疗费用。
③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④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以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⑤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在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床位费(日限额1500元)、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其它治疗的相关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所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经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以下五类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①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 “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门诊恶性肿瘤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③ “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④ “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⑤ “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在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床位费(日限额1500元)、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诊疗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其它治疗的相关费用。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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