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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成立于2007年,总部设在北京,系属国有控股企业,股东背景深厚。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01.3亿元,位于寿险公司前列,资本实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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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幸福人寿以幸福为名,以“为人民创造有保障的幸福生活”为使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是投保本合同时默认选择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是您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C.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B.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2. 可选责任一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该可选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项下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合并累计,累计给付次数以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同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一次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本合同项下该种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合同项下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未终止,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和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时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且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豁免中症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3. 可选责任二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该可选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成人特定失能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合同所指的成人特定失能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特定失能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成人特定失能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成人特定失能疾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成人特定失能疾病给付成人特定失能疾病关爱保险金。

2)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合同所指的老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老年特定疾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老年特定疾病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4. 可选责任三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该可选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少儿特定疾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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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60周岁
2、保险期间:30年、保至70岁、终身
3、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分期交纳
4、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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