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经诊断必须在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以下1-4类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即200万元)为限,当我们就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200万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定义详见附录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第30日)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发生的如下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轻度”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2.4.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经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认可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以下1-5类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即400万元)为限,当我们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400万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第30日)为限。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含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医疗费用。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手术费用。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重大疾病在认可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包括本合同所指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以外的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其他治疗的相关费用。
2.4.3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认可医院接受一般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治疗期间,由于当前治疗必需的相关药品或医疗器械无法在认可医院内获得,被保险人在非医院药房实际发生的,满足下列1-6项全部条件的外购药品或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不包含2.4.5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中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总额以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即3万元)为限,当我们就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该外购药品或外购医疗器械对被保险人当前诊断的治疗是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其外购药品处方或外购医疗器械使用建议由被保险人就诊的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外购药品需要在外购药品认可药店或外购药品指定药店购买,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中国国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或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且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买的药品。
3.该外购药品已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上市,且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4.该外购医疗器械已由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上市,且其使用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医疗器械说明书所列明的适用范围。
5.如果购买单价大于等于2000元或属于《重点监控药品清单》(详见附录4)中的外购药品,该外购药品的处方须在购买前通过我们的药品处方审核并按外购特定药品购药流程购药。
6.该外购药品或外购医疗器械不包含恶性肿瘤靶向药品、免疫治疗药品。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本项责任不承担的药品清单,您可以在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查询,我们保留对本项责任不承担的药品清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具体调整的内容,我们会及时通知您。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第30日)为限。
2.4.4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下列1-2项全部条件的基因检测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总额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即2万元)为限,当我们就院外恶性肿瘤特定用药基因检测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2万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基因检测经专科医生建议,为了确定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的恶性肿瘤用药方案所发生。
2.基因检测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合法有效资质且合法提供基因临床检测服务的基因检测机构内发生。
2.4.5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发生的,满足下列1-3项全部条件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结合补偿原则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总额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即200万元)为限,当我们就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200万元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诊断的治疗是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其处方由被保险人就诊的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且符合医生诊疗规范和中国国家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或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且不包括为未来治疗提前购买的药品。
2.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属于《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详见附录5),且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须与该药品的指定适应症范围相对应,药品处方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3. 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在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认可药店或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指定药店购买,购买药品前,该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处方须通过我们的药品处方审核、适用性初审并按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购药流程购药。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第30日)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我们就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总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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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投保或保险期间届满后重新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含第28日)至70周岁(含)
(2)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并按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周岁(含)至100周岁(含)
2.保险期间:1年